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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波密县人民政府: www.bomi.gov.cn

2024年03月05日 05:39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字〔20235

人:  先某某性别男

被申请人:波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波密县扎木路25号,法定代表人次仁罗杰职务波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波密县市监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超期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 1213依法立案受理。该案件现已审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上的投诉回复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

其于2023年11月26日向被申请人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11月27日-12月1日为5个工作日,12月4日-5日为2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最晚给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时间为12月5日,然而被申请人12月6日才给出不受理的答复,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应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回复称:

2023年11月26日申请人先某某通过1215平台发起了一起投诉,待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查询后发现投诉人先某某在12315系统共发起投诉151起、举报57起,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我局在2023年12月6日上午11时作出该投诉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系统中作出回复。

我局在2023年11月27日至28日两天在搬迁办公室,导致该投诉未能在2023年11月17日受理,实际受理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按受理时间推算出不予受理决定期限未超出7个工作日,并且该结果并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综上,我局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复议机关维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6日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12月6日才给出不受理的答复,超出法定期限一天,同时,被申请人回复中所称“在2023年11月27日至28日两天在搬迁办公室,导致该投诉未能在2023年11月17日受理,实际受理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按受理时间推算出不予受理决定期限未超出7个工作日”的情形不是法定延期情形,显见违法。

同时,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有157次投诉,57起举报,且在本次投诉举报中的拼多多店铺中消费金额仅6.12元人民币,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暨“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属于法定不予受理情形,被申请人虽然回复期限超期一天,但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没有损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截图、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回复截图、购买订单截图。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关于《波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书面答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全国12315平台截图。

本机关认为:

本案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分为两个方面,分别是确认违法和责令重新作出。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受理回复,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超期。鉴于本案被申请人只是程序错误,未涉及实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暨“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体影响”,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行为;

二、驳回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的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本府为被告,向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波密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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