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文物局牌子。
第二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旅游、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及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文化、旅游、文物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文化、旅游、文物工作方针政策,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工作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和旅游事业、产业以及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领域、文物体制机制改革,协调推进文化和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县建设,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
(三)指导、管理全县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文艺事业,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各艺术品种繁荣发展。
(四)组织实施波密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与宣传推广,指导、推进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五)统筹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组织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负责全县旅游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统筹全县旅游产业发展的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推动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
(七)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县旅游市场发展,指导全县文化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八)指导全县旅游市场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县性、跨区域旅游市场重大案件,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九)指导、管理文化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对外交流活动,管理和指导文物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负责全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负责全县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组织实施重大考古发掘项目。
(十一)协调和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修缮和保护设施建设工作。履行文物执法督察职责,依法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十二)指导全县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担申报国家和自治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工作。负责推进文物合理利用和社会参与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
(十三)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管理文物研究工作。承担协调博物馆间交流与协作工作。规范民间收藏,引导文物市场健康发展。指导和推动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十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