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二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及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和县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划,研究起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城的重大政策建议,监督实施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
(二)负责依法对城市建设、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燃气等进行管理和监督,促进城市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智慧化,推进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行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
(三)负责组织行使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综合执法范围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集中开展县城范围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依法管理城市。负责县城城市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负责县城生态环境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水务管理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四)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监督。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负责城市公共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六)依据政府授权,加强城市公共资源的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组织协调工作,着力规范城市公共资源市场的统一有序。
(七)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重要数据汇总统计工作以及公用事业系统的财务、统计工作。
(八)负责智慧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和重要科技成果技术应用工作。
(九)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查、培训、考核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指导和督查纠察工作。
(十)负责城市工程的行业管理与监督。负责城市景观工程和景观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城市工程项目的移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照明亮化设施管理,制定维护城市夜景亮化节能设施设计。负责城市重大节日喜庆氛围营造和节日装扮工作。负责城市公用事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管理及有关价格的申报工作。负责县城河道、明沟截污、改造疏挖、美化、泄洪等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供排水污水管网和县城防洪堤的管理维护工作。参与县城应急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户外广告、牌匾的规划、审批工作。
(十一)按照城市绿化管理标准,参与对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绿化用地审批工作,依法管理、审批绿地砍伐树木、临时占用绿地事项。负责县城主干道路、重要区域建筑物外部装修、横穿道路架空管线的审批工作。负责在公共用地临时开设宣传、服务摊点及娱乐项目的审批并依照规章进行批复。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选址及建设方案。负责县城从事环卫作业、建筑物清洗作业等经营单位的审批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相关单位的绿化管理工作,组织审定重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建设管理及使用情况,组织汇总城市园林绿化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园林绿化行业队伍建设和专业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各类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参与城市重点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组织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编制上报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方案,负责城市相关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制定创建美丽和谐宜居城市的工作目标,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相关单位的城市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市政公用事业信息化建设和重要科技成果技术应用工作。
(十四)调查研究拟订园林绿化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绿化赔偿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收缴管理办法。负责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城市市政管理方面重点问题、共性问题的对策研究及有关信息的统计分析。监督检查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贯彻落实本部门行业“放管服”工作。承担行政调解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调研,提出完善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建议。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和对各乡(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城管+公安+N”联动执法模式。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普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的对外交流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十六)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