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为正科级。加挂波密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牌子。
第二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党委、市委及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地方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相关标准,贯彻落实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草原重点生态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冬虫夏草采集活动、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地方湿地保护规划,监督执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地方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执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监督执行相关标准。负责国家公园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申报。组织开展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森林、草原生态旅游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执行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国家标准,执行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负责森林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林木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投资、自治区和林芝市资金、县本级投资及国有资产,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相关国际公约履约的具体工作。
(十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为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