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为正科级。加挂县外事办公室牌子。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及县委、政府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政府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政务和事务。负责县人民政府会议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负责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有关文稿。
(三)研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县人民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策。
(五)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及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负责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绩效考核评价工作。
(六)负责县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突发事件。
(七)负责办理林芝市“两会”交由县人民政府答复的建议提案。负责县人民政府系统承担的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以及办理的指导、答复审核工作。
(八)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县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政务信息采集、筛选、整理和报送工作。
(九)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及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落实。负责《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及督查落实。负责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事项的督查。
(十)承担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备、清理和汇编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工作。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统一登记、编号和公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
(十一)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