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二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及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扶贫开发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全县扶贫开发工作。研究提出全县扶贫开发工作的发展思路及政策落实建议。负责编制全县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参与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
(二)协助县财政拟定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与扶贫开发有关的以工代赈、金融扶贫、社会援助等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扶贫开发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三)负责扶贫开发宣传工作。做好全县扶贫开发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工作。负责扶贫动态监测以及数据信息等工作。
(四)协助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工作。协调对口援藏扶贫,动员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工作。
(五)负责编制县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扶贫专项、异地搬迁等资金落实安排工作。
(六)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全县扶贫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和贫困农牧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计划工作。组织推动金融扶贫工作。指导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七)配合开展基层组织建设、“三支一扶”和智力扶贫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扶贫开发建设项目的筛选、申报、验收;牵头组织开展扶贫开发项目的统计汇总、效益评价、动态监测和信息工作等。
(九)承办县委、政府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