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密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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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0-11-3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牌子。

第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及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全县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和指导监督工作。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自治区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自治区关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贯彻执行自治区、林芝市关于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跨省安置政策;贯彻执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贯彻执行自治区关于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标准及实施办法;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标准。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及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受理基金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六)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博士后政策并承担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吸引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管理政策;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等人事综合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时岗位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府系统事业岗位人才引进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派遣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编制内工勤人员的流动管理工作;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休假、事假、病假等实施办法;负责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编制内工勤人员人事档案。

(九)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自治区、林芝市表彰奖励办法,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配合自治区、林芝市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相关工作。

(十)贯彻执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外调职工工龄核算工作;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十一)贯彻执行自治区、林芝市关于农牧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工作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贯彻执行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监督指导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的落实,拟订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劳动保障领域突出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受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劳动者维权综合治理;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最低工资等劳动标准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三)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拟订用工备案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依法指导处理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依法受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落实仲裁员资格准入制度,负责调解员、仲裁员培训管理等工作。

(十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