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县审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二条 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及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审计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自治区、市及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二)制定审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向县长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自治区、市和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务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投资和以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财务收支;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自治区、市及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自治区、市及县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九)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的审计。
(十)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等。
(十一)受市审计局授权、委托,对自治区和林芝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资金管理使用及建设运营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承办市审计局组织的审计事项。
(十三)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县审计局应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县审计工作统筹,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