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二条 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及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行政审批相关的政策法规,负责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创新和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优化政务环境,提出提升政务水平的意见和建议,为县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负责推进县“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努力构建“一网、一门、一次”工作格局;负责全县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县政务服务网建设并负责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有关清单目录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县级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推进标准化建设;负责对集中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升服务质量;跟踪督办审批服务事项,协调解决集中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四)负责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制度,并履行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的涉及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监管工作。
(五)负责制定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考勤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对窗口工作人员开展审批业务、规范化服务、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及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工作;负责群众满意度测评和服务质量的统计分析评价工作。
(六)负责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行政审批活动和公共资源等事项的投诉举报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七)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