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密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波密县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01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藏政发〔20213号)文件要求,波密县及时按照调整内容进行衔接。波密县对应取消行政许可事项3项,包括直接取消2项,取消审批改为备案1项(具体内容见附件1)。同时根据文件要求,将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政府网站和“网信波密”微信公众号上向社会各界公布。

附件:波密县决定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波密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2021年4月28日

附件

波密县决定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省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2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县级农业农村(兽医)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7号)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兽医)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3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