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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督 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

发布时间:2024-03-04   浏览次数:   【字体:

国务院印发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的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
强化监督 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

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罚款是较为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解决罚款设定与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印发《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的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

胡卫列介绍,《意见》着力完善顶层设计,通过规范和监督罚款的设定与实施,有效减少企业经营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保护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夯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法治基础。

胡卫列表示,《意见》要求全面强化罚款监督,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介绍,根据《意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实施罚款处罚无法有效进行管理时,要依法确定更加适当的处罚种类。要确保设定的罚款事项能够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对于拟规定较高起罚数额的,要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参考不同领域的相似违法行为或者同一领域的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情况。

《意见》要求实施罚款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司法部法治调研局负责人刘大伟表示,根据《意见》,罚款要统筹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同时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何勇表示,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意见》强调要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综合分析研判,针对性优化管理措施,不能只罚不管。

近年来,多地曾出现“天量罚单”,不少“电子眼”抓拍点有逐利执法之嫌。何勇表示,《意见》对如何规范非现场执法特别是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作出专门的制度安排,明确提出到2024年12月底前,对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开展一次全面清理、规范工作。

《意见》同时对清理、规范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主体、时限、要求等作出规定,要求既要管好“存量”,也要监督好“增量”,建立监控设备新增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要根据监管需要确定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间距和数量等,设置地点要有明显可见的标志,投入使用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严禁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何勇表示,违法违规设置或者滥用监控设备的应立即停用,限期核查评估整改。

为保障《意见》中的具体举措得到有效执行,胡卫列表示,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已完成现行604部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以及部门规章中罚款事项的专项清理,并报请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了33个罚款事项。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整治作出部署,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和专项监督。《意见》印发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规范和监督罚款的相关工作纳入专项整治和专项监督行动中,强力整治罚款实施中的突出问题。(记者 王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