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密县人民政府
附件1
波密中波转播台整台拆建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代拟稿)
为实施波密中波转播台整台拆建项目,波密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扎木镇桑登村集体土地0.9597公顷(14.4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结合波密县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实际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波密县扎木镇桑登村范围内,面积合计0.9597公顷(14.40亩),地类为耕地0.9597公顷(14.40亩),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和面积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中波台整台拆建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扎木镇桑登村集体所有土地0.9597顷(14.40亩)。农用地0.9597公顷(14.40亩),其中耕地0.9597公顷(14.4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波密县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波政告〔2021〕3号)的规定,拟征收土地地属于区片一类:
1.征收耕地0.9597公顷(14.40亩),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4747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40%和安置补助费60%),其中包括土地补偿费14.40*44747*40%=257742.72元;安置补助费14.40*44747*60%=386614.08元;需补偿费64.43568万元。
以上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共64.43568万元,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权属单位和相关权利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本项目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林政办发〔2021〕37号)的规定执行:
1. 铁丝网长度220米,补偿标准35元/米;核桃树(特大)2棵,补偿标准10000元/棵;核桃树(苗)900棵,补偿标准80元/棵;桃树(大型)2棵,补偿标准800元/棵;苹果树(苗)1742棵,补偿标准50元/棵;不锈钢门5.32平方米,补偿标准380元/平方米;砖砌围墙164平方米,补偿标准350元/平方米;大棚(钢管薄膜)307.13平方米,补偿标准200元/平方米;需补偿费30.92476万元。
以上青苗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30.92476万元,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权属单位和相关权利人。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社会保障费用。根据《西藏自治区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7〕104号)第三条之规定,本次征地不涉及缴纳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6年2月27日至2026年3月28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耕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明材料至波密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联系人:嘎松拉姆,电话:152890422019)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县人民政府与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反馈。书面意见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波密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