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密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预算

波密县人民政府: www.bomi.gov.cn

2020年02月08日 06:29

第一部分波密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波密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预算明细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波密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波密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检察院作为一个单位纳入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波密县人民检察院共设置10个内设机构。即:刑事执行检察局、控告申诉科、法警大队、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林业检察科、派驻检察室、办公室、案件管理中心。内设机构均为副科级建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刑事执行检察局

1、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6、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7、对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控告申诉科

1、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接待、登记控告举报材料及时上访群众进行说服、教育、息诉工作;

2、对来信进行专人审查、登记、报批,并按管辖进行分流工作;

3、对性质不明、难以归类、情况紧急及检察长交办的控告、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及时分流、消化线索;

4、对举报副处级以上人员涉嫌犯罪的要案线索实行要案线索备案,并分析研究、报批、转交、督办;

5、对控告、申诉案件进行查办、转办、督办;

6、对信访、上访等有关工作进行协调处理;

7、对已经查实需要对当事人、署名举报人反馈案件情况进行接待、反馈;

8、组织、协调、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

9、开展密码举报和组织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

10、负责院控申举报工作首办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11、负责检察长接待日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12、负责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三)法警大队

1、负责本院直接查办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负责保护现场;执行传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成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性措施,协助追捕逃犯,负责本院安全保卫工作;

2、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参与搜查;执行传唤;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公诉科

1、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意见;

2、对公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口头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3、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在审查中发现有漏诉的,依法予以追诉;

4、对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履行抗诉职能;

5、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适用刑事和解政策;

6、结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7、结合刑事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负责承办上级院公诉部门及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侦查监督科工作职责

1、审查逮捕: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决定逮捕是指导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2、刑事立案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的立案活动所实施的制约。具体来说,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以及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案件的制约;

3、侦查活动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对收集证据的监督,对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等等。

(六)民事行政检察科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

3、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4、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其他问题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监督意见;

5、对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并对再审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6、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七)林业检察科

1、对森林公安提请批准逮捕的涉林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

2、对森林公安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意见;

3、林业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就是对森林公安应该立案侦查的林业刑事案件而不立案的案件的监督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林业刑事案件的监督,以及对林业上的刑事犯罪分子漏捕漏诉的依法追捕追诉;

4、负责对森林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人民法院审判涉林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口头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5、对县人民法院的涉林刑事案件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意见,经主管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后,履行抗诉职能;

6、在县人民检察院和县林业局的领导下,做好林业系统内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协助县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查办林业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

7、结合刑事检察业务,配合森林公安、林政部门做好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负责承办上级林检部门及县人民检察院、县林业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派驻检察室

 1、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工作中发现的不需要或者无必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

4、对死刑执行是否合法实行临场监督;

5、对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6、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职能,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8、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九)办公室

1、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处理机要文电;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编发情况反映、工作简报、检察信息等内部刊物;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和保密、密码传真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

2、负责全院检察干部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院干警法律、行政职务变动及检察官等级评定情况的呈报和任免事项;负责本院党支部工作;负责本院的政治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担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秘书工作;负责检察工作宣传和组织管理全院检察干部的在职培训和学历教育;负责离退休老干部工作;负责查处全院干警违法违纪案件;

3、负责本院机关的财务、房产、固定资产、交通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等的管理及检察业务适动的后勤保障;负责本院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接待工作。

(十)案件管理中心

1、统一受理、流转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及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并进行结案登记;

2、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对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所办理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办案程序及办案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确保各项办案工作依法进行;

3、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随案移送的涉案款、物进行出入库登记、保管及监管;

4、统一负责以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相关法律文书进行监管;

5、负责对各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网上巡查、考评,定期评查;

6、负责接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

7、负责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相关文书的接收、登记、分流工作;

8、负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9、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10、负责业务统计、分析工作;

11、及时将各业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部分

波密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预算明细表

(表格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波密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一、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波密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816.4万元,比上一年预算数增加138.48万元,增加20.43%,增加原因为增加工资福利支出及增设检察绩效奖金。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包括:当年财政拨款收入816.4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653.7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1.4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3.6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7.54万元。

二、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规模变化情况,与上年预算数同口径比较。

2020年波密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为816.4万元,比上一年预算数增加138.48万元,增加20.43%。主要包括:基本支出755.42万元,比上一年增加100.06万元,增长15.27%,增加主要原因为单位人员工资的增加;项目支出60.98万元,比上一年增加38.42万元,增加170.30%,增加主要原因为增设检察机关绩效奖金。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类)。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为653.77万元,比上一年增加127.44万元,增加24.21%。

1)检察院行政运行(项)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为651.21万元,比上一年增加127.44万元,增加24.33%。

2)检察院其他检察支出(项)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为2.56万元,和上一年持平。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为61.46万元,比上一年预算数减少7.32万元,减少10.64%。

1)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项)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为58.13万元,比上一年预算数减少7.64万元,减少11.62%。

2)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项)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为0.06万元,比上一年预算数增加0.01万元,增长20%。

3)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项)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为0.73万元,比上一年预算数增加0.07万元,增长10.61%。

4)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项)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为2.54万元,比上一年预算数增加0.24万元,增长10.43%。

3、卫生健康支出(类)。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为43.63万元,比上一年预算数增加5.25万元,增长13.68%。

1)行政单位医疗(项)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为14.56万元,比上一年预算数增加2.49万元,增长20.63%。

2)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项)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为29.07万元,比上一年预算数增加2.76万元,增长10.49%。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为57.54万元,比上一年增加13.11万元,增长29.51%。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预算拨款结构情况

基本支出755.42万元,占财政预算拨款的92.53%,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76.2万元,占基本支出财政预算拨款的89.51%;商品和服务支出79.22万元,占基本支出财政预算拨款的10.49%。项目支出60.98万元,占财政预算拨款的7.47%。

三、关于检察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波密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755.42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676.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住房公积金等。

公用经费79.2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电费、邮电费、维修(护)费、培训费、被装购置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020年公用经费预算79.22万元,比上一年增加4.23万元,增加5.64%。其中,办公费15.12万元、电费1.35万元、邮电费2.7万元、差旅费18.14、工会经费9.71万元、福利费0.16万元、培训费3.7万元、被装购置费6.25万元、公务接待费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万元、维修(护)费4.71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4.38万元

四、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波密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2万元,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务接待费1万元。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比上一年预算数减少3.56万元,减少21.50%,减少主要原因根据波密县看守所可使用,前往八一出差用车减少,对公务公车运行维护费进行了预算。

五、2020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波密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六、2020年度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波密县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我部门2020年收支总预算816.4万元。

七、关于部门收入总表的说明

波密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816.4万元,占总收入的100%。

、关于部门支出总表的说明

波密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16.4万元,具体如下:公共安全支出653.77万元,占总支出的80.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1.46万元,占总支出的7.53%;卫生健康支出43.63万元,占总支出的5.34%;住房保障支出57.54万元,占总支出的7.05%。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说明。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79.22万元,比上一年增加4.23万元,增加5.64%。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我部门2020年度无政府采购预算。

(三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截止2019年12月31日,波密县检察院资产总额原值为2076.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60.07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2.44%。固定资产1716.7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77.56%。按明细分:房屋1331.53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77.56%;车辆143.9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8.38%;其他固定资产241.3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14.06%。波密县检察院资产总额净值为1626.7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60.07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2.13%。固定资产1266.71万元,占资产总额的77.87%。按明细分:房屋1125.52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88.85%;车辆21.49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1.70%;其他固定资产119.7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9.45%。波密县检察院共有车辆4台,全部为执法执勤用车。

(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及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表

1.2020年绩效情况说明

2018年,县财政局从市财政安排的15家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中选取西藏恒远会计师事务所,对波密县预算部门2018年财政支出部分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进行了绩效评价。对2019年各预算单位部分年初预算资金进行了绩效跟踪,通过绩效结果及再考量下达了2020年预算资金。波密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县财政局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了2020年度部门预算工作。下一步,波密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配合县财政局做好2020年度预算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2.2020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表

2020年本单位无重点项目

(五)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说明及绩效目标

2020年本单位无扶贫资金

(六)波密县检察院举借债务情况说明。截止2020年1月31日,波密县检察院未曾举借债务,无待回购股权投资和应付工程物资款,并在债务监测平台上按月上报无债务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公共安全支出,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三、行政运行,指用于保障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基本支出。

四、其他检察支出,指用于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方面的支出

五、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指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维修(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波密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预算公开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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