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政府投资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和管理水平,完善项目遴选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合理性,推动形成接续不断、滚动实施的储备机制和良性循环,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发改投资〔2015〕403号)《林芝市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林政办发〔2022〕12号)等有关规定,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库是指由林芝市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库,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分为预备库和储备库两个阶段,其中预备库是前期工作未完成的项目库;储备库是前期工作已完成,满足政府投资安排条件的项目库。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库是市政府合理有效配置项目资金、用地等要素资源,加强对上争取,以及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没有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各级行业部门不得向上级报送项目申请投资。项目库按照规划先行、政府主导、有序推进的原则,自下而上建立,实行滚动储备、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建设规模或功能调整的改建、扩建类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管理,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如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设备购置、专用工具和仪器购置等),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不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应积极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组织编制前期工作成果文件,按程序开展项目申报论证和前期推进工作,做实项目有效储备,强化与相关行业部门的沟通衔接,按要求完备项目资金申报要件,争取项目尽快实施;按照有关规定用好用足用活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在项目资金落实后及时归还前期工作经费。
第六条 各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项目入库审查工作,特别是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三区三线”等强制性内容、重点领域用途管制条件以及土地权属情况进行审查,除意向用地范围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核心强制性内容且无法协调解决、用地、用林等要素保障存在颠覆性意见的情形,均应支持项目入库,并根据工作职责积极落实项目用地、用林等要素保障,全力配合项目单位办理用地选址、规划、林评、环评、水土保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手续,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行业中长期专项建设规划、重大工程等部署要求,统筹考虑本地区、本行业发展需求,加强对本行业项目的统筹布局和业务指导,按照至少能够支撑未来1年以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策划组建本行业项目库,负责入库项目的研究论证、前期工作的组织落实、项目申报工作,本行业项目库的前期工作协调调度、动态调整,每月5日前完成本行业项目库综合调度、信息更新、动态调整,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本行业项目库调度和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
第八条 县(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本县(区、市)项目库的建设管理,加强本县(区、市)项目的统筹布局和业务指导,按照至少能够支撑未来1年以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策划组建本县(区、市)项目库,受理项目申报论证,指导项目策划和申报工作,协调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和争取资金支持,强化项目储备,每月5日前完成本县(区、市)项目库综合调度、信息更新,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县(区、市)项目库调度和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项目库的建设管理,受理项目申报论证,指导项目策划和申报工作,协调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和争取资金支持,根据市直各行业部门和各县(区、市)发展改革委调度情况,定期完成全市项目库的综合调度、信息更新,并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各县(区、市)、各行业部门项目储备情况。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财力,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保障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指导做好前期工作经费的滚存使用。
第三章 预备库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对纳入预备库的项目,按照项目属性实行行业领域管理。项目库管理和运行工作包括:项目入库、动态调整、项目退库。
第十二条 项目进入预备库的基本流程:入库申请、入库审核,具体按照以下进行程序进行操作。
入库申请:各单位结合实际需求,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估算投资等内容,根据项目属性,向属地县行业部门提出申请;村(居)委会一级项目申请报属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由属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梳理汇总后报属地相关行业部门;市属企业项目需求由市国资委负责梳理汇总后,根据项目属性报市相关行业部门。
入库审核:各级行业部门根据相关规划、政策要求和建设需求等开展初步论证,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征求自然资源、林草、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财政等涉及要素保障部门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本级行业预备库,将确定的本级预备库项目报同级发展改革委,同时报上级行业部门并加强沟通衔接争取项目资金支持。
相关职能部门在开展项目预备库意见审查时,若项目用地范围、拟建方案存在违反强制性内容,用地、用林等要素无法保障,或存在其他情况不支持建设,未通过纳入预备库审核的项目,应将理由和依据告知相关行业部门和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直各行业部门审核入库项目和各县(区、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库组建情况,梳理汇总形成全市项目库。
第十四条 预备库项目确定后,对未入库但符合有关要求且确有建设需要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编报入库申请材料,行业部门审核通过后亦可追加纳入本行业预备库,同时将本行业预备库动态调整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项目退库:对原已纳入预备库的项目,但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要求,或因用地、用林等要素长期无法落实的项目,经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相关行业部门审核确认后亦可将其从本行业预备库中移除,同时将本行业预备库动态调整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预备库中的项目,2年内前期工作仍没有变化的项目将予以自然销号,同时销号后的项目亦可优化后再次申报入库。预备库中的项目,经各单位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待项目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滚动进入储备库,自然从预备库中退出。
第四章 储备库项目的管理
第十六条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作为安排政府投资、各行业部门申报项目向上争取资金备选项目。各行业部门应充分沟通、深入衔接,特别是做好与上级部门的衔接,积极协调落实项目资金,为项目及早开工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储备库中的项目已开工建设,不再保留在储备库中,同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也可由项目单位或行业部门申请退出项目储备库,并按要求做好项目的核销:
(一)项目建设所在地县(区、市)政府或者自治区相关行业部门明确提出因客观原因不再实施建设项目,并有相关佐证材料;
(二)项目在批复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延续列入下一期五年规划的项目;
(三)因特殊情况需进行重大变更,报经市委、市政府或自治区政府同意重新安排前期工作的项目;
(四)其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不需要建设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行业部门和项目单位对其入库项目的真实性和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负责,前期工作成果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市政府将各县(区、市)、各行业部门项目库的建设管理和前期推进情况纳入本级发展工作成效综合考核,以促进本级项目库前期工作有效开展为导向,合理设置考评目标,确保项目储备取得明显实效。同时,将项目库项目前期工作开展和储备情况列为本级重要督查内容,适时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和跟踪问效,对项目储备数量明显不足,前期工作推进缓慢的单位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步将督查结果抄送市纪委监委、作风办、组织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用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