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林芝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招商引资企业(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助力林芝改革开放先行,本着全面、严谨、具有前瞻性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芝招商引资项目的筛选、评估、审批、签约、履约、退出管理等,以规范、统一的标准,明确各方责任,为林芝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第三条 在招商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注重项目的长远发展和综合效益,精准引进高质量项目,以推动林芝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二章 项目筛选与评估
第四条 招引单位在筛选招商引资项目时,应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林芝市招商引资产业发展鼓励类目录》,重点引入清洁能源上下游、文化旅游、高原特色农牧业等产业。具体工作由各产业招商专项组负责,对项目进行全面、细致地评估,筛选符合地方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的高质量项目,报市投资促进局建立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
第五条 由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投资促进局确定工作专班,专人推进,并及时将推进情况报市委、市政府。
第六条 不建议引入项目
(一)国家产业投资目录中“禁止类”项目。
(二)禁止引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外的项目。
(三)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保或其他方面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项目。
(四)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引进的其他行业及项目。
(五)意向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
(六)意向投资单位或主要投资者存在闲置土地或严重低效利用土地或有违法用地情况的项目。
(七)意向投资单位或主要投资者近三年内存在抽逃、虚假出资及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被查处或警示的项目。
(八)经测算发现污染物排放量严重消耗环境容量,可能导致环境质量明显下降或者环境安全风险防控难度过大,污染物泄漏外环境后产生的环境损失远远超过项目可回收利润的项目。
(九)国家规定的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
第七条 根据项目类型和实际需要,招引单位可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业内专家,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评估。
第八条 评估结果将作为招引单位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评估结果优异的项目,招引单位应给予优先考虑,并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对评估结果不佳的项目,招引单位应审慎考虑,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意见,避免盲目签约,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 项目审批与签约
第九条 经过评估合格的项目,招引单位应与投资方进行深入洽谈,明确合作的具体内容、条件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和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正式、严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项目合同(协议)。
第十条 项目合同(协议)应详细列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同时,为确保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应对本区域投资强度及年限、亩均产值(增加值)、亩均税收、带动就业和“三废”排放等约束性指标在合同文本中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 在签订项目合同(协议)前,招引单位应组织内部审查,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同时,招引单位还应咨询专业法律顾问,对项目合同(协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经审查通过的项目合同(协议),由招商引资主体单位进行审批。审批过程中应遵循公开透明、一事一签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流程进行,确保审批流程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第十三条 审批通过的项目,招引单位应及时与投资方签订正式的项目合同(协议),并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归档保存。同时,招引单位还应定期对项目合同(协议)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四章 服务与履约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签约完成后,招引单位应立即组建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项目推进专班,为项目提供全程跟踪服务。项目推进专班应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招引单位应加强与投资方以及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项目调度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议,及时通报项目施工情况,确保项目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对重大项目或关键节点,招引单位应亲自进行现场督导和协调,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第十六条 对于已建成投产的项目,招引单位应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由招引单位自行决定是否作为兑现奖补政策的重要依据。同时,招引单位还应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营。
第五章 项目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项目管理,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竣工投产和发挥效益,确保招商项目引进一个、建成一个、投产一个,杜绝圈而不建、建而不产现象,对不履行合同(协议)、不按期开工、慢建久拖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由招商引资工作主管部门实施退出招商引资项目库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退出范围
(一)已签约但未供地项目。项目已签署合同(协议),但由于缺乏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或规划调整等客观因素而未能供地,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者该行业、技术相对当时社会发展水平已明显落后或不适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列入退出范围,由项目招引单位引导投资方主动退出,双方依据投资合同(协议)的权责约定协商处理退出事宜。
(二)已供地但未动工项目。项目供地后,因投资方自身原因,超过投资协议约定动工日期1年未开工建设,由项目招引单位向项目投资方书面发出《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到期后仍不开工的,列入退出范围,解除合同(协议),并按相关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已动工但未建成投产项目。项目已动工建设,但由于投资方慢建久拖等原因,自土地交付之日起24个月内未按项目规划建设标准建成,由项目招引单位向项目投资方书面发出《限期投资到位通知书》或《限期竣工通知书》,到期后仍未脱离闲置的,列入退出范围,解除投资合同(协议),并按相关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部分投产项目。项目部分建成投产,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经督办无效的,列入退出范围,收回闲置部分的土地使用权。
(五)建成投产但存在环保隐患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因未按环评审批批复要求建设,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单位能耗或污染物排放超标,无法完成有效整改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并向项目投资方书面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项目投资方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列入退出范围。
(六)建成投产但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因安全生产不规范造成问题或事故,经有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并已向项目投资方书面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项目投资方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列入退出范围。
第十九条 项目退出程序
对列入退出范围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约谈。项目招引单位先行约谈项目投资方负责人,明确项目列入退出范围的具体事实,负责人需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方案。
(二)整改。对提出可行性整改方案的项目,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项目投资方在整改期间定期向项目招引单位报送整改情况,项目招引单位不定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评判。对未及时有效整改的项目,项目招引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退出评判工作,并将评判结果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四)清退。项目招引单位以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决议作为依据,实施项目退出处理。项目退出后,不再享受各类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六章 政策兑现
第二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和企业的认定应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区招商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藏发改招商〔2018〕708号)和《关于规范全区招商引资统计管理的补充通知》(藏投促发〔2024〕23号)要求。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要求的项目享受自治区及林芝市相关优惠政策,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兑现上一年度的奖励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及自治区级相关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后期发展,借助在林重大项目建设机遇,建立林芝市招商引资企业与在林企业合作机制;鼓励林芝招商引资企业参与林芝重大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级层面成立政府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投资促进局建立健全招商引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对招引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监督检查应重点关注项目进展情况、合同(协议)履约情况以及招引单位的服务质量等方面。同时,市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价,以促进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二十五条 党政各级部门及人员,要坚持以“服务提质”带动“经济提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交由林芝市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因工作不力导致项目失败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招引单位,市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市政府督促招引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有未尽事宜或需要调整的,由市投资促进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补充或修改。市投资促进局将定期评估本办法实施效果,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各招引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可制定本领域范围的项目管理办法,基本原则遵循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2年,如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随之调整。
附件:林芝市招商引资产业发展鼓励类目录
附件
林芝市招商引资产业发展鼓励类目录
一、前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林芝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改革开放先行,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此目录。本目录旨在明确林芝清洁能源、文化旅游、高原特色农牧、藏医藏药、绿色工业、现代服务、高新数字、边贸物流、通用航空等九大产业的发展方向、准入标准以及政策支持。
二、清洁能源产业
清洁能源的上下游产业涵盖从原材料采集、设备制造、工程建设、运营维护到电力销售和最终用户使用的全过程。
上下游产业:
1.原材料采集与加工:水电清洁能源的上游产业主要包括水泥、钢铁、铜材等原材料的采集、供应和加工产业。
2.设备制造:水电设备制造是上游产业中的核心环节,涵盖了发电机组、涡轮机、水轮机等关键设备的制造。
3.技术研发与创新:通过不断地技术创新,提高水电站的发电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清洁能源的竞争力。
4.商贸物流产业:围绕建材、物资、生鲜等不同定位的商贸物流服务。
5.电网建设与输电设施。
6.运营与维护保障:水电站投入运营后的常规设备维护、检修和故障处理。
7.电力销售与市场营销:电力的销售、消纳和市场营销。
8.氢能产业:氢气的生产、储存、运输、加注和应用等关联产业。
9.数据处理产业:大数据处理和人工智能技术,数据存储和管理等关联行业。
10.符合林芝实情的其他能源消纳类项目。
三、文化旅游产业
1.文化资源开发和利用行业:包括但不限于文化遗产保护、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以及文化创意产业等。
2.旅游服务行业:旅行社、酒店、餐饮、交通运输和购物等旅游服务产业。
3.体育与娱乐行业:开发与当地文化紧密相关的演出、电影、音乐、美术和体育比赛等活动。
4.文化创意产业:将传统文化、艺术、手工艺等与旅游业融合,打造富有本地文化气息的旅游产品和景区。包括:文创产业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区等。
5.主题乡村旅游:将乡村文化、生态资源与旅游业结合的民宿、田园综合体等。
6.红色旅游:以中国革命历史、红色文化、西藏和平解放历程为核心,开发的红色旅游产品和线路。
7.全域旅游:整合城市、乡村、景区等多元资源,打造具有文化特色和旅游价值的全域旅游产品。
8.旅游科技:运用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人工智能(AI)等技术的,包括:智能导游、虚拟旅游等项目。
9.跨界合作:将旅游与其他产业(如健康、教育、体育等)结合的,具有创新与竞争力的旅游产品,包括:研学旅行、体育赛事旅游、旅居康养等。
四、高原特色农牧产业
1.高原特色种植:高原特色农作物种养殖项目。
2.生物科技:高原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项目,生物科技研发和创新项目。
五、藏医藏药产业
1.藏药研发:鼓励藏药新药创制和生产工艺改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
2.藏药生产:支持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的藏药生产企业,提升产业整体水平和竞争力。
3.藏医服务:加强藏医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和国际影响力,推动文化传承和创新。
4.藏药材种植加工:提高本地中藏药材体量和质量,为藏医药发展提供基础。
六、绿色工业
1.农畜产品加工业:大力发展粮食、肉类、蔬菜、水果、茶叶等农产品的加工处理,通过技术革新和产业链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农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益。
2.天然饮用水产业:建设健全水源开发、生产加工、销售等多个产业环节,丰富产品种类,推进加强品牌建设,拓宽市场渠道,提升产业竞争力。
3.民族手工业:深入挖掘和推动民族传统技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同时,鼓励和支持民族手工业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设计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拓展国内外市场。
4.绿色建材产业:紧盯林芝本地建设发展需求,引进绿色建材产业,加大研发投入和产业化示范项目支持力度,推动绿色建材产业创新发展。
5.智能装备制造产业:智能检测设备和仪器制造、高端数控机床;高能效家电、高原灶具等的开发和制造;公共安全和应急装备制造等。
七、现代服务业
1.金融服务业:加强金融体系建设,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物流服务业:构建高效便捷物流体系,支持发展新型物流业态,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商务服务业:鼓励发展商务服务业,提升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为产业提供优质服务。
八、高新数字产业
1.移动互联网(5G)及相关数字产业:深化5G网络布局与建设,广泛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积极发展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生产与服务体系,提升产业整体效能与核心竞争力。
2.绿色数据中心和算力中心的建设与运营:推动数据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强化宽带网络的建设与运营,提升网络服务的稳定性与可靠性。
3.电子商务产业: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构建数字化、智能化商业生态,同时,加强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推动数字产业创新发展。
4.北斗卫星导航时空信息产业:充分利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优势,大力发展时空信息产业,为智能交通、智慧城市、精准农业等领域提供高精度、高可靠性的位置服务。
5.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加强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力度,推动软件产品创新与应用升级,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九、边贸物流产业
1.边境贸易: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经贸合作,扩大贸易规模,提升质量和效益。
2.跨境物流:构建跨境物流通道,优化布局,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
3.口岸建设: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通关能力和效率,推动口岸经济发展。
十、通用航空产业
1.飞行培训:提供飞行员培训课程,包括私人飞行员、商业飞行员、飞行教员等不同级别的培训。
2.航空服务:提供机场地面服务、空中交通管理、飞行计划服务、气象信息服务等。
3.航空运营:包括航空摄影、农业喷洒、空中巡查、医疗救援、旅游观光、包机服务等。
4.航空器材与设备:涉及航空发动机、航电设备、航空仪表、飞行模拟器、地面支持设备等的生产和销售。
5.航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通用航空机场、停机坪、维修基地、航油供应设施等的规划、建设和维护。
6.航空金融服务:提供飞机购买、租赁、保险、融资等金融服务。
7.无人机产业:包括无人机的设计、制造、销售、运营、维修以及相关的软件和数据服务。
8.航空旅游:结合通用航空资源,开发空中观光、体验飞行、航空主题旅游等旅游产品。
十一、附则
1.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2.本目录所列产业准入标准、发展重点和优先支持方向,将根据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和市场需求变化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