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政发〔2022〕35号
关于印发《波密县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经费
保障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各小学、县中学:
现将《波密县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波密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8日
波密县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为切实加强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规范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林芝市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有关政策和《西藏自治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工作要求》(藏教厅〔2022〕7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管理、使用、监督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坚持属地管理、公益普惠、自愿参与、安全有序的原则,构建政府投入经费保障机制。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科学合理引导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建立全面覆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课后服务体系,应当在学生、家长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严禁以任何方式拒绝有需求的学生参加。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每周5天,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每天至少开展2小时,结束时间与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初中及寄宿制学校开设晚自习,晚自习统一纳入课后服务。乡(镇)可根据季节变化、寄宿管理等因素和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课后服务时间。
第五条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通过财政补助保障解决。
第六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工作要求》的要求,建立义务教育课后服务财政补贴机制,经费由县政府承担。
第七条 财政补贴部分由县教育局根据各学校统计申报情况据实进行核算。辖区内提供课后服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别于3月底、9月底前向教育局报送春季、秋季学期参与课后服务学生人数、时间、经费等资料。县教育局审核无误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课后服务经费财政补助部分。县财政局在20日内及时将资金拨付县教育局,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并拨付学校。
第八条 学校向学生提供课后服务,禁止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
第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开展课后服务。支持的活动专业器材、图书资料等物品由学校接收使用,支持的资金由波密县教育局接收并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课后服务保障经费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工作的教育教学相关人员补助和聘请校外专业人员的劳务费支出。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教学相关人员参与课后服务,原则上按每个班级每小时1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各学校应当科学合理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实施,补助按月或按学期发放。对聘请校外专业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发放。
第十二条 各学校应当建立课后服务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课后服务组织运行、绩效考核及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县教育局和各学校统一管理课后服务保障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按照“谁使用、谁绩效”的原则,加强保障经费的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学校应当通过招生简章、网络媒体、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服务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学生和家长选择提供便利,并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学校在课后服务中,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以课后服务名义变相收费、搭车收费、强制收费;
(二)以课后服务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扩大开支渠道。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经费。
第十七条 波密县教育、审计、财政、人社等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对课后服务保障经费管理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